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

第一太平某某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与广东金海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4民初37455-1号
原告:第一太平***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0号1301房。
法定代表人:ROBERTALEXANDERJAMESMCKELLAR。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金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第一太平***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金海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第一太平***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14元,减半收取2807元,由原告第一太平***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