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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太平***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音乐大厦管理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12488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259683。
负责人郭振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向阳,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燕霞,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大庆大厦26楼H、I、J,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03422H。
法定代表人姚文兴。
被告第一太平***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园路1002号AB音乐大厦13楼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9281234P。
法定代表人张保国。
第三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08392D。
法定代表人李真。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太平***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9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撤诉结案,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4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莹
人民陪审员 曲  艳  林
人民陪审员 肖  晓  璐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曾巧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