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

第一太平某某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金融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终84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第一太平***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法定代表人:朱兆荣,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艳婷,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晋安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象园街道连潘**综合楼**东侧**iv>
法定代表人:陈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华,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斌,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第一太平***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市晋安金融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21)闽0111民初4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独任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21)闽0111民初42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第一太平***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3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易 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华琦
书 记 员  陈康钧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