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扬州世邮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永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执保744号
申请人: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陈家宾。
被申请人:扬州世邮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吴清龙。
申请人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世邮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10000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扬州世邮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0000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光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孙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