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25427号
原告:广州东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东路257号之一1709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夏杰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玲,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中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胡郎路80号1205室。
法定代表人:董晓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飞,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广州东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广州东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广州东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东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