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华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7执1654号
申请人:北京华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工业园区西区28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7民初803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华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给付案款共计3.9388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银行、浦发银行等银行开有账户,但存款余额均为0;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3.本院对被执行人位于平谷区马坊工业园区西区287号厂区内的机器设备等财产进行了调查,上述厂区内无有价值财产,无可供执行财产;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于2018年7月29日电话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院向其阐明我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同意
综上所述,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法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7民初8031号法律文书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7民初8031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北京华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给付案款共计三万九千三百八十八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路小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