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成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利阳养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14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利阳养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蔚山路5017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禹,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秋泉,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135号伯爵B座5楼5016号。
法定代表人:李奇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君,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泽,吉林季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春利阳养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3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3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春利阳养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37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迪
审判员 张海胶
审判员 梁 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闰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