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成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万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4执保2419号
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135号伯爵B座5楼5016号。
法定代表人:李奇洁,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市万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军民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范宏臣,总经理。
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市万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34030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40301.00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亚民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运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