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204执异42号
案外人:吉林省广泽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市万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万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吉林省广泽地产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吉林省广泽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经审查,案外人吉林省广泽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是行使自由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吉林省广泽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葛 雪
审判员 ***
审判员 林程程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