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3民初1329号
原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省兴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135号**B座5楼50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夏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3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轶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