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3民初420号
原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135号**B座5楼50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夏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另行告诉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3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