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成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3民初420号 原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135号**B座5楼50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夏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另行告诉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3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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