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山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海南山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琼9023民初1068号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琼9023民初1068号 原告:海南山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A17幢一层40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身份证号码:4600021980********。 被告:**,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身份证号码:4417211982********。 原告海南山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垫付款603623元,违约金24144.92元,合计627767.92元。2.判决被告**作为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3.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海南山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553623元及违约金10000元,共计563623元。被告**同意于2023年3月至2024年9月,每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18150元,共计344850元。被告**同意于2024年10月至11月,每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90700元,共计181400元。被告**同意于2024年11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37373元。 二、被告**对上述被告**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78元,减半收取计5039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夏 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符 浩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一百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撰稿:** 校对:** 印刷:**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6日印制 (共印9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