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源根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源根科技有限公司与威海开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091民初1758号
原告:济南源根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64868718E,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花园庄东路37号黄金花园2号楼704室。
法定代表人:欧广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江,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开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098053695C,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高技区怡园街道钦村路-119-1号。
法定代表人:徐赛赛。
原告济南源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开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源根科技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威海开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源根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1250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21375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7日止2014年9月25日期间,原、被告先后签订9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公路买光缆、内线、水晶头、单模等,合同总金额827646.48元。原告依约发送了相关物品,被告予以签收,但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712500元。根据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每日千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原告自愿降低违约金标准。故提起诉讼。
威海开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产品销售合同》一组,显示:签订时间为2014年4月17日至2014年9月25日,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单模、适配器、跳线等,双方约定了付款时间,并约定乙方(被告)逾期付款必须每日按所涉金额的千分之四的标准向甲方(原告)支付违约金;
2.发货单和收货单一组,显示原告发货情况,多份显示被告加盖合同专用章。
3.询证函原件一份,显示:原告向被告发出询证函,注明截止日期2016年10月31日,被告应付账款为712500元,被告在“数据证明无误”处加盖公章,日期为2016年12月23日。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据此可以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欠付原告货款712500元,应予支付。同时,被告逾期付款,原告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予以付款违约金,其所主张的违约金低于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威海开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源根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12500元;
二、被告威海开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源根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21375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63元,公告送达费260元,均由被告威海开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传佳
人民陪审员  卢传明
人民陪审员  姜悦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付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