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源根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源根科技有限公司与心医国际数字医疗系统(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93执579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源根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866号中润世纪财富中心1号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心医国际数字医疗系统(大连)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软件园东路5号3号楼403-404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济南源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心医国际数字医疗系统(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8日作出(2022)辽0293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心医国际数字医疗系统(大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济南源根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84,000元;二、被告心医国际数字医疗系统(大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济南源根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13日逾期付款利息153,974元;自2022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84,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090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心医国际数字医疗系统(大连)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回原告6,09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济南源根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3年4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23年4月、5月,两次利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信息、收益类保险进行了网上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2023年6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广发银行9550××××0166账户存款,中国民生银行6296××××8679账户存款,浙商银行1000××××2115账户存款,冻结期限自2023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7日; 3、2023年6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工作情况,并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见,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在没有发现新的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690090元,实际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封冻结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采取网上财产查控、实地向有关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动产及不动产所有权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搜集线索等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呈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