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天景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德阳天景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民终6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阳天景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北街中立街坊A区B-丙5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7168017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言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言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超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上诉人德阳天景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0603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德阳天景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德阳天景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德阳天景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上诉人德阳天景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黄静
书记员邱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