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执恢376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天景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北街中立街坊A区B-丙5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71680171R。
法定代表人:张富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03民初501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二位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陆仟元(小写:6000.00元)或冻结、扣划、提取、扣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 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赵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