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知民初283号
原告:陕西弘秦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郝小更。
原告陕西弘秦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陕西弘秦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弘秦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弘秦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317.5元,由原告陕西弘秦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淼
审 判 员 郝 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一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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