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民初2664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正觉寺小区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000163086857G。 诉讼代表人: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鸿舜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道崔家管区二楼218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112163401191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济南鸿舜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合伙承包了“农科院院内路面工程”“**崔家小学餐厅工程”“港沟中心小学教学楼及外配工程”,约定利润按照五五分。因二人没有施工资质,该三项工程均以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济南鸿舜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中标,该工程由原告与被告**二人包工包料实际施工承建。以上项目自2014年7月份承包开始,到2017年8月份工程竣工,一直由原告在施工现场具体负责并为施工垫付资金。上述项目目前均已竣工验收结算,发包方已经将工程款全部支付被告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济南鸿舜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认为,被告**在收到工程款后,双方应进行对账,扣除成本后按约定同原告进行利润分配。然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虽然认可应当同原告进行利润分配,但却迟迟不予支付。被告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济南鸿舜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未完全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2020)鲁01破申16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2020)鲁01破15号决定,指定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为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根据上述规定,本案涉及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的争议事项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专属管辖法院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故申请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裁定驳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2020年7月21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的破产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在此之后有关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的民事案件,均应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因此,本案应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