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

某某、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4775号 原告:***,男,195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正觉寺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86857G。 诉讼代表人: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承担未按工资收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导致减少***退休养老待遇收入差额部分,(每年24000元,15年计大约360000元)以法院判决为准。事实及理由:***系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职工,2004年8月27日因工作负伤,经劳动部门予以工伤认定并鉴定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六级,伤愈后继续任职公司施工技术处处长职务。因工伤待遇纠纷等问题,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隐瞒扣发***2005年至2013年在职期间应得年度奖金,2014年7月于***不知实际情况下,工作单位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2017年***听说后,与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协商未果,于2017年5月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支付***2005年至2013年的年度奖金,判决书于2017年12月26日生效,2018年11月14日法院执行。***为维护劳动合法权益,向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提起投诉,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核算退休待遇。2019年12月15日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向***作出书面《告知》,其主要内容为:“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的通知》(济政法(2007)3号)第五条规定:凡在缴费工资基数公示及退休审批公示期内,本人未对缴费工资基数提出异议的(因公出差、出国或不可抗力而未能按时提出异议的除外),或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期限内,本人未对缴费工资基数提出异议的,***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单位和职工个人的补缴申请。您已于2014年6月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本人缴费工资基数提出异议,所以我中心不予受理您提出的补缴社会保险的申请。”其工作人员口头答复,可以要求工作单位给与一次性补偿。单位不予解决,便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为维护合法权益,依照原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就该劳动争议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维护***上述劳动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由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争议,并由此提起诉讼,经审查此项诉讼请求的实质是***与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之间就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而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故本院对此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