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

某某与浙江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民初6379号 原告:***,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浙江**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62321727B,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86857G,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正觉寺小区****/div> 诉讼代表人:范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外建公司)与浙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预立案后,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2018年2月26日,浙江**公司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受理,决定与本诉合并审理,并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2019年5月16日,本案转为正式案号,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山东外建公司、浙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认为***参与该案有利于案件的审理,遂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再次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20年8月28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审理中,因山东外建公司不提诉讼请求,浙江**公司将反诉被告变更为***,故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裁定驳回山东外建公司的起诉并驳回浙江**公司的反诉。该案生效后,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以***为原告、浙江**公司、山东外建公司为被告立案受理本案。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浙江**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30571236元,***对富阳山水御园Ⅱ标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2.浙江**公司支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损失12346756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以30571236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浙江**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52535508元;4.山东外建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山东外建公司在(2019)浙0111民初3142号案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1908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60000元,扣除山东外建公司需承担的费用余款全额给***;6.预交杭州中院的诉讼费248247***东外建公司退还给***;7.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7月25日,山东外建公司、浙江**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2008年7月28日山东外建公司、浙江**公司及***三方签订了《建设施工补充协议》一份,明确约定位于富阳区××街道××段工程承包范围,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结算,合同工期等内容。2008年8月20日,***和山东外建公司签订了《山水御园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一份,涉案工程2008年8月8日开工,浙江**公司于2011年6月24日将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于购房户。2011年8月3日补办竣工验收。2011年4月19日,浙江**公司收到涉案工程施工方的结算书(该结算书报送前施工方和本诉被告商定配合费,人工调差,工期延误等在核对的过程进行调整并补上,实际为二次人工调差前的涉案工程已完成工程量)。***一直催促浙江**公司办理涉案工程决算没结果。***和山东外建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签订了《协议书》一份。山东外建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截止目前本诉被告欠***30571236元工程款及利息损失未付。同时,因浙江**公司原因延误工期764天,根据《建设施工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应支付给***52535508元违约金未付。请求依法支持***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中,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7月21日裁定受理山东外建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而***在另案中向本院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对山东外建公司提出诉讼请求的时间为2020年8月28日,本案立案时间为2020年12月3日,均晚于该破产清算案件受理时间。故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月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