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之航传媒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新之航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参园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02财保34号
申请人:新之航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中润世纪城。
法定代表人:鞠航,董事长。
被申请人:参园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北路iv>
申请人新之航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参园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新之航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威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申请标的**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责任保险担保。2019年10月24日威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我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人申请标的额**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参园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新之航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