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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之航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市宝泰隆地下大裂谷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902执534号
申请执行人:新之航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
被执行人:泰安市宝泰隆地下大裂谷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
被执行人:***,男,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新之航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宝泰隆地下大裂谷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902民初44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线下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土地、房产、车辆及股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祭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