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之航传媒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新之航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参园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执1157号
申请执行人:新之航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城18号1902室。
法定代表人:鞠航,董事长。
被执行人:参园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高晖富,董事长。
新之航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参园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鲁0102民初8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参园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新之航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本金42万元及利息等。
因参园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参园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人高晖富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莉
审判员 华 勇
审判员 王 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