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之航传媒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巨洋众大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新之航传媒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财保1971号
申请人:山东巨洋众大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庄煜,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臻,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新之航传媒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鞠航,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巨洋众大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之航传媒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山东巨洋众大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之航传媒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00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山东巨洋众大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巨洋众大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之航传媒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内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宋宪梅
书 记 员  王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