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新之航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城18号1902室。
法定代表人:鞠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娟,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参园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开发区台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之航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参园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威仲字第0346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参园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新之航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款480000元;(二)被申请人参园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新之航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三)驳回申请人新之航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如果被申请人参园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行金;(四)本案仲裁费15903元,由申请人新之航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承担9726元,被申请人参园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6177元,因申请人在申请仲裁时已预交全部仲裁费,故被申请人参园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新之航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支付617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2023年3月9日、5月24日通过网络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登记、不动产等,因本案涉及相关刑事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的资产属于刑事案件执行中的涉案资产,已在刑事案件执行中被查封、冻结、扣押,现刑事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的资产。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表示已清楚相关情况和规定,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相关刑事案件中执行处置,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威仲字第0346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