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宝山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113民初6201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场北路39弄35号10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山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803弄11号1602A-15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扬,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宝山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傅珺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宝山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22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324.59元;2.要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0,572.10元;3.要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1月至7月期间10天未休年休假工资4,818.64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1年12月1日至被告处工作,一直从事业务受理岗位至今。原、被告之间签订数份劳动合同,原、被告之间已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原告的工资由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工资1,900元、绩效奖金以及其他各类补贴组成。2022年7月15日,原告突然接到被告的书面通知,被告以原告违规销户为由同原告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返还不当得利和赔偿公司损失共计32,899.4元。原告收到该通知后第一时间回函表明对通知内容不认可并进行申诉,被告于2022年7月22日书面回复维持原处理决定。原告认为被告的解除行为违法,应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被告未足额支付原告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22日期间的工资,故应支付原告当月工资差额。因被告的违法解除行为导致原告无法享受2022年度未休年休假,故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据此,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起诉来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宝山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曾系被告单位员工,在业务受理岗位工作。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5日期间,原告共计上班1天、休年休假10天,原告已休完当年度年休假,故不同意支付原告202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被告发现原告于2022年7月至12月期间,存在84次违规为客户销户并重新开户的情形,导致被告多支出新的机顶盒费和安装费。另发现2021年6月至8月期间,在推行“燃情一季”套餐时,原告存有74次违规为客户取消套餐自动续订的行为,导致被告公司损失。综上,因原告违反规章制度,被告根据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的规定,同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故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据此,要求驳回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1年12月1日进入被告处,在营业厅柜台从事业务受理工作。原、被告双方签有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起,原告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工资1,900元、绩效奖金2,500元、各类补贴1,190元、工龄工资75元组成。原告工资领取至2022年6月。 又经查,被告公司对于更换套餐或更换机顶盒制定有相应流程,上述操作无需销户。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原告存有为用户办理销户后,立即重新开户的操作。2021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公司推出“燃情一季”套餐,该套餐免费赠送机顶盒,订购用户享受一季度的观看优惠,之后自动续订并于第二个季度起恢复正常收费。原告存有在用户订购该套餐的当日或之后几日内,操作取消自动续订的行为。2021年10月26日,双方就原告在“燃情一季”套餐推广中的异常操作进行沟通,原告表示系用户提出不要自动续订,其为避免投诉进行了取消续订操作。2022年6月28日,双方就2020年度销户后立即重新开户的问题进行沟通,原告表示用户坚持要求更换新机顶盒,其经领导同意后,为用户进行销户再开户的操作,以使用户取得新机顶盒。2022年7月1日,双方再次就套餐异常操作、销户再开户问题进行沟通,原告仍坚持其观点。2022年7月8日,双方就上述两个事件再次进行沟通,原告申请减轻处罚。2022年7月15日,被告以原告2020年至2021年期间违规销户,损害公司利益,且拒不认错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被告处员工手册规定因员工个人失职,营私舞弊,损害公司或客户利益或声誉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书面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关系处分。原告知晓员工手册规定。 2022年7月25日,原告向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宝山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1.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22日期间工资3,344.55元;2.2022年10天未休年休假工资4,632元;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1,578元。2022年8月24日,被告提出反请求,主张原告在职期间违规销户、虚增开户量,给其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故要求原告:1.返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多发工资奖金25,289.22元;2.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15日期间损失71,959.18元。2022年10月11日,宝山区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5日期间工资2,705.48元;对原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对被告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已支付仲裁裁决的款项2,705.48元。 审理中,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被告进行了质证:(1)劳动合同(三份),证明原告自2011年12月1日其在被告公司工作,一直从事业务受理岗位,至今已有近11年的工龄。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2)《关于***违规操作处理的通知》、《回函》、《关于***申诉的回复》,证明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被告对《回函》认为是原告自行书写的,不属于证据范畴,对其他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原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被告的解除行为合法。(3)银行流水,证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前一年的工资收入情况。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4)员工登记台账,证明2022年7月原告的出勤情况。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4)PPT截屏,证明公司在2021年初组织过一场业务大会,在全体营业部员工面前将原告作为反面典型进行了匿名通报批评,可见已对原告的异常销户进行了处分。被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异常销户的行为已受过实质性处分。(5)2021年台账总表、业绩自查表、绩效考核积分卡,证明由于公司认为原告在“燃情一季”套餐推广中存在异常操作,故在原告台账总表数据的基础上扣减了约30%的业绩完成率作为处分,导致原告当年的综合绩效得分变少,直接影响了原告当年度的收入。被告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6)证明书、证人证言视频光盘,证明原告办理“燃情一季”套餐的客户均证明是自己要求取消续订的,原告在推广过程中不存在任何不当行为。被告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认为无法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7)员工手册第32页,证明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员工若对纪律处分不服,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辩护请求,公司将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裁定并回复员工。原告于2022年7月15日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于2022年7月18日就回函进行申辩,公司2022年7月19日收到回函,并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最终裁定的回复,故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应为2022年7月22日。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原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解除行为作出即生效。 审理中,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原告进行了质证:(1)《上海宝山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员工手册》、员工签字页,证明2017年10月13日,《员工手册》在被告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一致通过;《员工手册》第4.6.3员工奖励处罚制度中明确“因个人失职,营私舞弊,损害公司或客户利益或声誉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书面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12月25日原告在该《员工手册》上签字,并承诺严格遵守或履行。原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原告在工作中不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2)四份《会议纪要》,证明被告分别在2021年10月26日、2022年6月28日、2022年7月1日、2022年7月8日召开内部会议,针对原告两次违规操作与其谈话,明确告知原告其在2020年销户异常的操作以及2021年套餐异常操作皆属于违规操作行为,但是原告拒绝承认错误,不服从公司管理。原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是被告为了开除原告而做的谈话,在四次谈话中,前三次原告否认错误,最后一次承认错误申请减轻处罚,但最后还是被解除了劳动合同。当时原告的上级领导要求原告承认错误,说这样才能保住工作,所以原告才作出让步。(3)“关于调整大众有线数字电子暂停及销户政策的通知”邮件、“大众有线数字电子暂停及销户政策调整说明”、“2017年11月20日营业厅晨会记录”、“关于有线电视销户的员工知识库”、原告上级领导竹融海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公司从2017年11月28日传达“销户政策”时,就已经明确说明“原有线电视销户业务仅面向动拆迁等实际住宅地址失效的场景下授权操作”。2017年11月30日,原告所在的营业厅主管竹融海在召开营业厅晨会学习的时候,也向下属员工传达过销户操作的规则,员工也通过知识库学习了相关内容。原告对邮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他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邮件的收件人中无原告,竹融海未必向原告传达了该文件,晨会记录和知识库无员工签字,无法证明员工接受了相关培训。(4)原告2022年7月年休假情况、原告2022年7月工资明细,证明原告2022年7月1日上班,2022年7月4日至2022年7月8日和2022年7月11日至2022年7月15日公休。原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认为是被告自行制作,无原告的签字确认。在被告提交的2022年7月的工资明细中,载明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工资1,900元、月度绩效奖金2,500元、饭贴660元、交通补贴330元、通讯补贴200元、工龄工资75元、高温费300元、扣除未出勤薪资3,788.40元、工资小计4,176.60元、公积金952元、补充公积金680元,***1,087.70元、医疗金271.90元、失业金68元、7月企业年金543.81元、代扣合计3,603.41元、应发金额573.19元。(5)正常换新设备操作与异常销户操作,证明被告系统中对于正常换新设备有标准操作流程,原告的操作不合规,而且会造成单位损失,因此属于违规操作。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称原告任职期间无该操作流程。(6)绩效考核计分卡(一)、绩效考核计分卡(二),证明原告在2020年异常销户、伪造开户的业绩,公司依据其虚假绩效考核,得出了绩效考核计分卡(一)中105.9分的成绩,原告为此评为该年度优秀员工,公司将其从7级岗位升至8级岗位。在发现原告违规行为后,公司重新对其绩效进行考核,结果显示为绩效考核计分卡(二)中的83分。根据该结果,原告无法被评为年度优秀员工。原告对绩效考核计分卡(一)真实性予以认可、对绩效考核计分卡(二)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被告公司任意调整原告考核分数,不合法。(7)指纹签到设备,证明被告营业部有统一的指纹签到设备,而非采用台账登记,但用户信息已删除,故无法提供原告的考勤记录。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指纹签到权限已于2022年7月被关停,无法进行指纹签到,可见被告的解除行为早有预谋。(8)2020年销户明细和2021年“燃情一季”异常明细及损失统计,证明经被告核查发现,2020年度原告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违规销户84条,原告在2021年“燃情一季”活动中违规销户操作74条(其中部分销户冒用他人账号操作),造成被告损失。原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是被告单方制作,被告曾就损失提起仲裁,但未获支持。(9)**的声明,证明原告在违规操作中,用**账户进行相关操作,对此**是不知情的。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 庭审中,关于原告2020年7月至12月期间为用户销户后又重新开户的事件,原告陈述如下:当时来续费的用户很多都反映机顶盒不好用,换的也是旧的,修也修不好,有些态度强硬的用户一定要解决问题后才续费。原告就请示上级竹融海,问能否销户后再开户,给用户新的机顶盒,竹融海口头同意,后来数量多了请示的多了就觉得不用每次都请示。被告员工、原告的原上级领导竹融海对该事件发表意见如下:就算用户需要设备更新,也是在系统里做套餐变更,如果想继续使用原来的套餐,也是可以通过套餐变更换到新的机器,这个不需要征得竹融海本人同意,窗口员工可以自行处理。但原告销户后再开户,就能完成新开户的业绩指标,每一单新开户的佣金是6%,而变更套餐是无法获得新开户佣金的。当时原告对用户进行销户后重新开户的操作数据量大,被告事后在后台发现了数据异常。原告认为变更套餐未必能换到新的机顶盒,原告认可新开户佣金是每单10元,总共佣金的金额为840元,但原告不可能为了这点利益顶风作案。 庭审中,关于原告为客户取消自动续订“燃情一季”套餐的事件,原告陈述如下:“燃情一季”套餐第一季度价格是108元/季(含宽带费),自第二季度起的价格调整为221.5元/季(含宽带费)。在推广的时候,我和客户说如果用的好,第二季度起会有一个续订一年的套餐,如果用的不好或者不需要可以取消。如果用户不表明态度,我就默认他是自动续订的,如果用户当场或者隔天说不续订或者让我取消的,我才取消续订。所有取消续订的都是客户的意愿,要求我为他取消。在正常情况下,取消续订原则上是要客户签字的,但有些客户情绪比较激动态度差,为了解决用户矛盾就直接处理了。对该事件竹融海陈述如下:“燃情一季”套餐是第一季度到期前半个月出账单,短信也是到期前出,而非订购安装后马上就出账单,如果客户不愿意续订,不支付账单即可,半个月后该套餐自动取消,如果需要续订直接付费即可。理论上不允许用户订购当天取消续订或者隔天取消续订,如果订购当天或者隔天取消续订,用户就收不到后续的账单和短信。原告在用户订购当天或者隔天就取消续订,就可以工作省力,不需要当场或者事后再向用户解释,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讨好用户,而且原告一大半的取消续订的操作都是用上级领导**的账户操作的。原告认为营业厅都是这样操作的,为了数据好看,领导是有考核的,用户对原告没有过投诉,在办理套餐时原告就如实告知了用户,都是用户自己要取消的。竹融海称,如果用户过几天来取消续订,公司也是同意的,但用户必须签字。原告认可超过半数的取消续订都没有客户签字,基本都是老年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被双方劳动关系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主张2022年7月2日至2022年7月15日期间原告休年休假,然其提交的排班表上“公休”字样系手写添加,故对该排班表的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可,确认原告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5日期间正常出勤。解除权系形成权,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解除行为即生效,被告于2022年7月15日同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故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7月15日解除,故原告工资应计算至2022年7月15日,原告主张2022年7月15日之后的工资缺乏依据。参照被告制作的2022年度7月工资单,根据原告的实际出勤日,经本院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5日期间工资4,172.14元。现原告主张的2022年7月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金额为3,324.59元,少于本院核算金额,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金额3,324.59元予以确认。仲裁裁决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2,705.48元,已支付的款项在该金额中予以扣除。 被告公司对于更换套餐或更换机顶盒制定有流程,且无需进行销户,原告亦知晓上述流程。原告主张经领导同意以销户再开户方式办理业务,然未就此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原告另主张系应用户要求,在用户订购“燃情一季”套餐当日或隔日自动续订。然取消自动续订需用户签字确认,原告自认其办理的74次取消自动续订手续中有超过半数未经用户签字,有违规定。另,原告用案外人**的账户进行取消套餐自动续订的操作,原告称经**同意而使用**账户,但对此未提供证据,对该辩称本院难以认定。据此,被告主张原告存有违规行为,同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因原告存有违规行为而解除,其2022年度未休年休假的责任不应被告承担。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宝山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5日期间工资差额3,324.59元(已支付2,705.48元,还需支付619.11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傅珺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