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02民初85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陆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执业证号325921611202624。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珠海园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前山路239号太和商业广场商铺ID16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97791427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珠海园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2元,减半收取187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雷 丹
审 判 员 何 菲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