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益地园林有限公司

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四川泸州益地园林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504执339号
(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申请执行人: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10000450992887X。
负责人:**。
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四川泸州益地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523201039。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与四川泸州益地园林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8)川0504民初19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四川泸州益地园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支付本案案款15000元,并且负担本案案件诉讼费150元、执行费1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泸州益地园林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泸州益地园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7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