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504民初87-1号
原告泸州玉鸥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066784792M,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方山镇人民政府办公楼1楼
法定代表人XX.
被告四川泸州益地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523201039,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罗大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泸州玉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泸州益地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泸州益地园林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四川泸州益地园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四川泸州益地园林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转移、支付、毁损、转让、过户、设定抵押担保,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查封原告泸州玉鸥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所有的车牌号为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刘梅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