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881民初4357-1号
申请人:廉江市鹏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52。
地址:廉江市*****公里处(往新民镇400米)。
法定代表人:肖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杰,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廉江市市政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P。
地址:廉江市环市*****。
法定代表人:黎某1。
被申请人:黎某1,男,汉族,1972年11月30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湛江市赤坎区*******************,公民身份号码:440************416。
被申请人:黎章,男,汉族,1971年3月8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40************436。
原告廉江市鹏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廉江市市政工程公司、黎某1、黎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立案。原告廉江市鹏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廉江市鹏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廉江市鹏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693.76元,由原告廉江市鹏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粤婵
书 记 员 谢若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