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创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XX、陕西金创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4民初10938号
原告:新疆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区工业园蓝天路216号办公楼1层。
法定代表人:幸建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XX,男,于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告:陕西金创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广场西路兴龙花园7-2-102。
原告新疆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XX、陕西金创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新疆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新疆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石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