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04民初2512号
原告:宁***农植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三角现代物流市场19号楼四层办公用房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原告宁***农植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现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故原告宁***农植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农植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农植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宁***农植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 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