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尚博农植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

宁某某农植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04民初2512号 原告:宁***农植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三角现代物流市场19号楼四层办公用房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原告宁***农植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现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故原告宁***农植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农植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农植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宁***农植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 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