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维鸟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金维鸟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江苏万全科技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民特237号
申请人南京金维鸟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的(2020)宁裁字第7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审查期间,申请人南京金维鸟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南京金维鸟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南京金维鸟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要求撤销南京仲裁委员会(2020)宁裁字第7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南京金维鸟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胜 审判员 桂 艳 审判员 雒继周
书记员 王宇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