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402执7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市闽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
法定代表人:张仁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健,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昌全,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三明斯巴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法定代表人:许文亲,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市闽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斯巴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作出的(2017)闽0402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市闽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垫工资款124800元及利息19242元(暂计至2020年5月6日),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三明斯巴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明斯巴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因被执行人三明斯巴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因被执行人已被另案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中,申请执行人亦表示不需要再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3.于2020年5月11日、2020年9月9日、2020年10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三明斯巴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无大额银行存款,其名下位于三明市梅列区翁墩城市物流园的土地及房产,已被永春县人民法院查封,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向永春县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
4.经向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三明斯巴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未经营。
5.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拘留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三明斯巴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文亲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因未找到其下落未能实际拘留。我院已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查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并实施拘留。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目前执行到位金额0元。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除已被永春县法院查封处置土地及房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惠容
审 判 员 李 强
审 判 员 余鲁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侯懿玲
书 记 员 洪 蕾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