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公路工程大队

某某与某某、广东省湛江公路工程大队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民申65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文晔,男,汉族,1957年11月15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金超,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湛江公路工程大队,住所地:广东省赤坎区南桥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大队队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第三人):**,男,汉族,1970年11月25日出生,住***。
再审申请人文晔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省湛江公路工程大队(以下简称公路工程大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湛中法民一终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文晔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事实不清,现提交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文晔、***、**签订《合作协议书》和《合作补充协议》,约定三方共同经营项目,由***前期垫付资金410万元,待工程款进入工地账户后,先返还***前期投入资金40%,并约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可随意动用公款。但之后***擅自从工地账号提取283.4万元,并且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肇要法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该事实为不当得利。***隐瞒已经提前收回的投资款283.4万元的事实,并以欺诈手段误导文晔签署《协议书》,内容为文晔向***返还投资额465万元。二审对该事实认定不清,导致判决错误。故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提起再审,一、二审及再审受理费用由***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文晔在申请再审时所提交的新证据是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14)肇要法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该204号民事判决认定:文晔在不知***已提前收回前期投入资金2834000元的情况下,依据所签订的退伙《协议书》向***返还退伙投资款452万元,因此***所取得的人民币2834000元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文晔。本案187号二审判决判令文晔向***返还的投资款13万元,已包含在204号民事判决认定的文晔向***返还的退伙投资款452万元中。因此,204号民事判决是以本案二审判决结果为基础的,并不产生推翻本案二审判决的效力。综上,文晔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文晔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饶清
审判员杨靖
审判员肖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