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都江堰青城贡品堂茶业有限公司、四川鸿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民终35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都江堰青城贡品堂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青城镇飞龙村。
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凌,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鸿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华街36号3楼。
法定代表人:余俊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堂美,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都江堰青城贡品堂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城贡品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鸿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铭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城贡品堂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改判为确认青城贡品堂公司与鸿铭公司签订的《都江堰<君颐青城山尊酒店>项目装修施工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无效;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鸿铭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青城贡品堂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以下简称《资质标准》)只是为了证明鸿铭公司不具有承揽案涉工程资质的依据,而非作为认定案涉施工合同无效的依据。一审错误理解青城贡品堂公司引用《资质标准》的目的,进而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认定案涉施工合同有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截止提起上诉请求之日止,经青城贡品堂公司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查询获知,鸿铭公司仅取得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依据规定只能承接合同金额为20000000元以下的工程,而案涉工程金额72999986元已经远远超出了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建筑法》第六、第二十六条,2014年11月6日《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鸿铭公司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案涉工程与青城贡品堂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二、案涉施工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工程完工后的用途为酒店,将来会面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提供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的利益。
鸿铭公司辩称,青城贡品堂公司主张合同无效没有事实依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予以维持。第一,《资质标准》规定建筑工程包括装修装饰。案涉工程在一审开庭前未办理竣工验收,仍为新建在建工程,故本案工程仅为房屋建筑工程的一项分部,不应当认定为装修专业工程。而鸿铭公司具有二级资质,可以承接本案工程。第二,青城贡品堂公司主张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其在一审中主张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资质标准》为部门规章,并非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在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才能引用,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虽属行政法规,但鸿铭公司承接案涉工程并未违反规定。第三,本案也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继续履行将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青城贡品堂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青城贡品堂公司、鸿铭公司签订的《都江堰<君颐青城山尊酒店>项目装修施工工程合同》无效;2、判令鸿铭公司向青城贡品堂公司退还款项1359800元及资金利息(自2015年4月14日起算至付清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由鸿铭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2月27日,青城贡品堂公司(发包方、甲方)与鸿铭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鸿铭公司承接青城贡品堂公司《青城山尊》酒店室内装修施工工程,承包方式为总价包干;合同价款72999986元;暂定工期从2015年5月1日至12月20日;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分进度进行:第一次支付为乙方进场后第一个月于2015年6月5日支付20000000元,第二次为进场2个月后同年7月5日支付18000000元,第三次为同年8月20日支付10000000元,第四次为同年9月28日支付12000000元,第五次为甲方竣工验收完成后15天内支付除质保金外所有的工程款,同时备注如进场时间延期,付款时间相应顺延,付款金额不变等;并对工程质量要求、技术要求、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5年4月10日、13日,青城贡品堂公司分两次向鸿铭公司转账支付共计1359800元,附加信息及用途为“工程款”。后该工程未进行施工。2016年7月22日,青城贡品堂公司以邮寄方式向鸿铭公司发出《关于终止<施工合同>的函》,以鸿铭公司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义务为由终止了前述《施工合同》,鸿铭公司收到函件后未予回复。
一审法院另查,2015年11月4日,鸿铭公司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载明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鸿铭公司与青城贡品堂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问题,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青城贡品堂公司称鸿铭公司资质不足以承接案涉合同金额的工程之理由,但其提交的《资质标准》系部门规章,不适用于本案案涉合同效力的层级认定,双方所签《施工合同》内容亦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案涉合同合法有效,故对青城贡品堂公司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诉讼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对于青城贡品堂公司要求鸿铭公司退还款项1359800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鸿铭公司所提交的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来看,该款项已返回给青城贡品堂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青城贡品堂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其主张不成立,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青城贡品堂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青城贡品堂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491元,由青城贡品堂公司负担。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中各方均无新证据提交。
二审另查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载明,二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0000000元以下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
本院认为,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合同是否无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载明,二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0000000元以下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因鸿铭公司的资质为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而案涉装修工程合同额为72999986元,已远远超过鸿铭公司作为二级资质等级的许可范围,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的规定,青城贡品堂公司、鸿铭公司签订的《都江堰<君颐青城山尊酒店>项目装修施工工程合同》应为无效,一审认定案涉合同有效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青城贡品堂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处理结果有误,对此,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173号民事判决;
二、都江堰青城贡品堂茶业有限公司与四川鸿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都江堰<君颐青城山尊酒店>项目装修施工工程合同》无效;
三、驳回都江堰青城贡品堂茶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7491元,由青城贡品堂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尹 英
审判员 唐云国
审判员 袁晟翔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芶冰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