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鸿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中益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2民初2839号

原告: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沙遗址路********。

法定代表人:余俊松,总经理。

被告:成都中益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天府西路西海东街****v>

法定代表人:纪国富,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中益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3月8日,成都中益宇置业有限公司将成都市新都区盛世香河国际社区(二期收尾工程)建筑施工工程发包给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暂定金额100000000元,开工日期2019年3月,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500000元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200000元,剩余保证金进场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并约定成都中益宇置业有限公司违约将承担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赔偿。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约缴纳了200000元履约保证金并做施工进场准备,但发现成都中益宇置业有限公司与该项目无关,故要求成都中益宇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及损失,成都中益宇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退还100000元保证金后,剩余100000元一直未退还。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请求:1、撤销合同,成都中益宇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00000元;2、成都中益宇置业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每日万分之五赔偿违约金至退款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32050元。

成都中益宇置业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为成都市新都区盛世香河国际社区(二期收尾工程)建筑施工工程,工程所在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本院认为,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何 倩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席鉴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