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鸿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中益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民初1223号

原告: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沙遗址路68号4栋21楼2108号。

法定代表人:余俊松,总经理。

被告:成都中益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天府西路西海东街85、87号。

法定代表人:纪国富,总经理。

原告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铭公司)与被告成都中益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益宇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鸿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撤销合同,中益宇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0万元;2.中益宇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每日万分之五赔偿违约金至退款之日,截至起诉之日为3205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8日,中益宇公司将成都市新都区盛世香河国际社区(二期收尾工程)建筑施工工程发包给鸿铭公司,合同金额暂定一亿元,开工日期为2019年3月,鸿铭公司支付150万元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先行支付2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约定余下的保证金在鸿铭公司进场正式施工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中益宇公司,并约定发包人违约将承担承包人交纳履约保证金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赔偿。合同签订后,鸿铭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中益宇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20万元,并积极做好进场施工的准备,鸿铭公司到施工现场后发现中益宇公司与该项目毫无关系,纯属中益宇公司欺骗鸿铭公司签订施工合同。鸿铭公司要求中益宇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及相关损失,中益宇公司于2019年7月2日退还10万元,剩余10万元至今未退。鸿铭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盛世香河二期系成都兴竹置业有限公司开发,该项目因资金断裂而停工。中益宇公司并未承建该项目,其虚构工程施工的事实,与鸿铭公司签订合同,收取保证金涉嫌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文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友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