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372号
原告恒利国际服装(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707-713号银高国际大厦9楼A1室。
被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灿虹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恒利国际服装(香港)有限公司诉被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灿虹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恒利国际服装(香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未与法律相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利国际服装(香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063元,减半收取计23,531.50元,经核准予以免缴。
审判长顾亚安
审判员田力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季秋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