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灿虹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灿虹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伟龙贸易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27291号
原告:上海灿虹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沈维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骏,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伟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2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
原告上海灿虹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伟龙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灿虹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恩健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