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3939号
申请人:上海灿虹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059号。
法定代表人:沈维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骏,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尚婷,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晨昕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067-1087号第2幢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英。
被申请人:***,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上海灿虹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晨昕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上海灿虹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晨昕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75,248.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灿虹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晨昕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75,248.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灿虹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晓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 晶
书 记 员 杨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