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灿虹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灿虹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663号之一
原告:上海灿虹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骏,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一分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皓,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皓,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灿虹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一分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灿虹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灿虹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灿虹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7.23元,减半收取计1,188.62元,财产保全费3,781.59元,合计4,970.21元,由原告上海灿虹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舒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婵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