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福瑞富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13民初1632号之一
原告:成都福瑞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男,住成都市青白江区,系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福瑞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成都福瑞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福瑞富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成都福瑞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