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泰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彭州市金汇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与成都泰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昌分公司、成都泰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82民初3606号
原告:彭州市金汇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隆丰镇金山村*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成都泰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昌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西溪乡上乡村。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泰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都区团结镇永定村六社。
法定代表人:余***,职务不详。
被告:西昌市双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西溪乡上乡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原告彭州市金汇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泰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昌分公司、成都泰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昌市双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彭州市金汇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彭州市金汇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3元,由彭州市金汇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宋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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