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精工阀门有限公司

337盐城市精工阀门有限公司与江苏汇能华盛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923民初337号
原告:盐城市精工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通榆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项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良志,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汇能华盛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经济开发区新开河与开发大道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惠,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盐城市精工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工阀门公司)与被告江苏汇能华盛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华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精工阀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良志,被告汇能华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惠到庭参加诉讼。庭前,原告精工阀门公司申请追加***为共同被告,后又申请撤回对***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精工阀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货款98015.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4月,被告因内蒙新上多晶硅项目向原告购买价值380000元的阀门。原告向被告交付阀门后,被告仅支付货款100000元,剩余货款280000元未有按时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2年11月25日向原告出具冲账函1份,约定以原告单位所用被告单位气体款冲抵所欠原告货款280000元。截至2018年3月底,被告已用气体款冲抵原告货款181984.5元,尚欠原告货款98015.5元。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汇能华盛公司辩称,1.被告从未向原告采购阀门,诉状中所述的内蒙新上多晶硅项目也不是被告开发,故被告并非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不应当由被告承担付款责任;2.***作为被告股东,并无权利直接对外结算货款,其对外开具的冲抵函并不能代表被告意思,而两份收据开具后,原告并未实际向被告支付气体款项;3.即使***出具冲抵函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根据函件的表述,被告也仅认可截止2012年底的气体款冲抵货款,而并非作为案涉买卖合同的共同债务人向原告偿还货款。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精工阀门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货款冲抵函、收款收据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证据规则、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江苏华盛气体有限公司于1998年9月17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2011年9月28日,汇能华盛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2010年4月,***从原告精工阀门公司处购买阀门,用于内蒙新上多晶硅项目。2012年11月25日,***向精工阀门公司出具书面材料,载明:“盐城市精工阀门有限公司,本人同意贵公司用气款待日后冲抵华盛以前货款往来,总用气额到年底结计算为准,总计欠款贰拾捌万元正。华盛气体有限公司***2012年11月25号”。被告汇能华盛公司及案外人江苏华盛气体有限公司与原告精工阀门公司之间均存在气体供应交易。2019年7月29日,汇能华盛公司向精工阀门公司出具两张收据,载明分别收到气体款49671元、132313.5元。
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精工阀门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冻结被告汇能华盛公司在本院执行局拍卖分配的剩余房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限额105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精工阀门公司主张涉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为被告汇能华盛公司,对此被告汇能华盛公司不予认可,且汇能华盛公司在涉案阀门交易时还未注册成立,原告精工阀门公司应当提供其与汇能华盛公司存在买卖合同交易的证据,***出具的冲抵函不能认定被告汇能华盛公司便是涉案货款的债务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阀门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盐城市精工阀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保全费1045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盐城市精工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