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精工阀门有限公司

江苏汇能华盛气体有限公司与盐城市精工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民初337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汇能华盛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经济开发区新开河与开发大道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朱益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盐城市精工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通榆北路**。
法定代表人:项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良志,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霞,阜宁县三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盐城市精工阀门有限公司与江苏汇能华盛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20)苏0923民初337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汇能华盛气体有限公司在阜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拍卖分配的剩余房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限额105000元)。2020年5月27日,本院依法作出(2020)苏0923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盐城市精工阀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江苏汇能华盛气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汇能华盛气体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汇能华盛气体有限公司在阜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拍卖分配的剩余房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限额105000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梁晓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莉
书 记 员 周静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