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精工阀门有限公司

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执900号
申请执行人:阜宁县财政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王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正大森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宝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城市精工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项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阜宁县财政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正大森源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精工阀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20)苏0923民初2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后,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2、多次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无银行存款;
3、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采取限制其高消费等措施。
4、2021年6月25日,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1年6月25日,执行人员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倪常春
审 判 员 阎 萍
审 判 员 严加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韩春艳
书 记 员 余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