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精工阀门有限公司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正大森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执恢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鲍加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舟彬,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胜华,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正大森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
被执行人:***,女,195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
被执行人:项石,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被执行人:盐城市精工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项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项石、盐城市精工阀门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盐城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洲,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被执行人:江苏省仁舟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郑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森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程文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阜宁县正大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森源无纺滤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正大森源集团有限公司、***、***、项石、盐城市精工阀门有限公司、郑洲、江苏省仁舟水泥有限公司、江苏森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阜宁县正大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森源无纺滤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正大森源集团有限公司、***、***、项石、盐城市精工阀门有限公司、郑洲、江苏省仁舟水泥有限公司、江苏森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阜宁县正大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森源无纺滤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923执恢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倪常春
审判员  唐将军
审判员  严加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思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