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精工阀门有限公司

1275某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盐城市精工阀门有限公司、项石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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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民初1275号之一
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88号1幢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70371938A。
法定代表人:林圬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强,该公司员工。
被告:盐城市精工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通榆北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37050619F。
法定代表人:项石。
被告:项石,男,汉族,住阜宁县。
被告:**,女,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徐连英,女,汉族,住阜宁县。
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精工阀门有限公司、项石、**、徐连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晓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筱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