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民初127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88号1幢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70371938A。
法定代表人:林圬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盐城市精工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通榆北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37050619F。
法定代表人:项石。
被申请人:项石,男,196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阜宁县。
被申请人:**,女,197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徐连英,女,1955年4月17日生,汉族,住阜宁县。
本院在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精工阀门有限公司、项石、**、徐连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8日作出(2021)苏0591民初127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精工阀门有限公司、项石、**、徐连英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晓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筱莉